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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明确医药化工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2-03-19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医药化工学院全体学生:

为进一步加强医药化工学院学生考勤管理,规范教学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,经研究讨论,根据《广东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(修订)》(第五章),特进一步明确我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

一、考勤计算:

学生在上课铃响后进入教室视为迟到;下课铃响前离开教室视为早退。迟到、早退累计每三次,按旷课1学时计;迟到、早退超过15分钟,以旷课1学时计;旷课一天按旷课8节计;夜晚不归,按旷课一天计。


二、旷课处理办法:

一学期旷课累计10(含)学时以内者,将给予批评教育;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旷课累计达60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旷课累计达8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并报教务处、学生工作处备案;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(2周)者,由二级学院报主管校领导,并提请校长会议研究决定,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。


三、请假制度:

1、凡学生因事、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,不能按时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的,离校外出,夜不归宿者,必须事先请假。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,经辅导员、相关老师或领导批准后,把请假条交给本班学习委员,请假有效,否则无效。不接受短信、口头请假,一般不接受电话请假,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电话请假,也需相关老师同意后方可离校,请假有效,否则无效,事后本人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,否则按旷课处理。任何学生请假都不许由他人代办请假手续(突发情况除外)。凡未办请假手续、未经同意私自离校者,一律按旷课处理。请假期满后,本人应及时到相关老师处销假,否则按旷课处理。

2、因参加学生活动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的,需要提前出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具的请假条,并加盖公章,其他学生社团开具的请假条视为无效。


四、考勤通报:

1、学习委员负责每天上课点名考勤,并如实记录汇总旷课、迟到、早退等情况,填写《学生考勤记录表》。每周五按规定时间将考勤结果上报辅导员处。对于弄虚作假者,一经查实,严肃追究责任。

2、各班考勤结果将于每周在全院进行如实通报。对于迟到、早退、旷课情况严重者将按照《广东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其家长。
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医药化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

2012年3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