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> 重要通告 >> 正文

​医药化工学院 关于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管理办法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3-01-14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
为加强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,培养教师的实践组织能力和应用创新能力,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,根据《关于加强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(广药[2012]44)精神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一、实践对象及时间

年龄在45周岁(到2012年4月25日)以下、副教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,专职从事教学、科研工作的教师,不具备6个月以上在化工、材料和医药类企业或相关管理单位工作经历的教师。实践时间不少于6个月。

已取得与现从事专业基本一致的国家注册(执业)资格(如化学工程师、化工设计师、化妆品配方师等),视同化工、材料和医药或社会实践培训已符合要求。

其他教师在学院的统一组织安排下,也应积极参加专业实践活动,实践方式可灵活机动,实践时间不作统一要求。

二、实践途径和方式

到化工、材料和医药类相关企业或管理部门,进行生产实践、科研开发和专业管理等锻炼或专业培训。

三、组织与考核

学院将有计划合理安排现有在岗青年教师在2016年6月前完成专业实践,2012年后入职的新教师专业实践时间顺延。各系于每年12月30日和6月30日前将选派参加专业实践教师的名单和实施计划上报学院。

参加实践活动的教师按照所在系的计划,在参加实践活动前须向学院和所在系提交详细的实践活动计划,填写附表1《广东药学院医药化工学院青年教师实践培训申请表》。实践中,每两个月向学院和所在系提交详细的实践活动情况。

实践期满后须向学院和所在系提交详细的实践活动总结报告,报告应包括实践单位和岗位介绍、具体实践过程、实践活动的心得体会、今后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改进思路等;并填写附表2《广东药学院医药化工学院青年教师实践基地考核鉴定表》和附表3《广东药学院医药化工学院青年教师实践培训考核鉴定表》。

上述材料将报送人事处备案,作为职称评聘的条件。教师在实践期间,要遵守实践基地的考勤,实践活动期间回校需由学院办公室出具证明。

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,实践地点原则上以广东省内为主。实践期间,各系原则上不给教师安排教学任务,以确保专业实践的时间。

出国、出境作访问学者的教师,参照上述要求,向学院和所在系提交出国和出境前计划、回国后的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。

四、保障条件

教师在实践活动期间享受在岗教师校内津贴待遇。

实践活动结束后经考核合格,享受实践活动差旅补贴;因考核不合格延长实践时间或重修者,其延长或重修期间不享受在岗教师岗位津贴及差旅补贴待遇。

学院将不定期、以不同的方式巡查外出实践教师情况,若发现无故离岗、违规作假者,取消其外出期间岗位津贴、差旅补贴,实践考核为“不合格”,年终考核定为“不称职”。

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。

附表1广东药学院医药化工学院青年教师实践培训申请表

附表2广东药学院医药化工学院青年教师实践基地考核鉴定表

附表3广东药学院医药化工学院青年教师实践培训考核鉴定表

[单击此处]下载附表

医药化工学院

二O一三年元月七日